2005年3月2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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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无直接证据也可“自由心证”
李学兵

  秦某出资12万元接手唐某的餐厅后却后悔,想让唐某解除合同并退款,唐某也写好了同意退款的保证书,可之后唐某却称此保证书是受胁迫而写。此胁迫是真的存在还是唐某不愿还款的托词?日前,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法官通过高度的“自由心证”认定:胁迫成立,保证无效。
  2004年6月,唐某租借上海市东余杭路上的一处房屋开设了一家餐厅。在餐厅证照尚未办出时,他已经开始对外营业。当年9月,唐某将餐厅转让给秦某。秦某在当月将转让费12万元交给唐某,并与原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,随后也开始经营。可刚刚经营,秦某就以餐厅无法经营为由欲和唐某解除合同。2004年9月21日晚9时,秦某约唐某到餐厅来协商关于解除餐厅转让合同、退还转让费事宜。唐某到餐厅后,发现有多人在餐厅。之后,唐某在秦某起草的保证书上签字,同意解除餐厅转让合同,并退还转让费12万元。
  9月28日,秦某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12万元,其中唐某写的保证书是秦某起诉的主要证据。然而在法庭上,就保证书性质,秦某和唐某有了截然不同的意见。秦某指出,他是基于唐某保证餐厅证照齐全的情况下才接手餐厅的,可取得餐厅经营权后,发现餐厅根本未办理过任何证照,唐某承认其转让行为是欺诈并写下保证书,同意归还转让费12万元。保证书是唐某自愿写的,他应当按照保证书履行他的承诺。
  唐某则称,保证书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写的,并于当天凌晨已向公安机关报过案。
  一方说写保证书时不存在胁迫,一方则说存在胁迫,可又只是口头所讲,并无相应的书面证据。到底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存在胁迫?法院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。
  在审理中,法官高度重视了案件的几个细节:一是唐某孤身一人前往秦某的餐厅内,当时秦某的多个朋友也在;二是唐某在秦某餐厅协商事宜从晚上9点一直到第二天零点30分;三是就连唐某上厕所时,秦某的朋友也紧跟其后;四是保证书内容由秦某所起草,唐某只是签字;五是唐某在签字后半小时即1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。据此,法院认为,唐某在秦某有主导控制权的场所,就是否同意归还转让费、解除合同与秦某发生争执长谈达3个多小时,其间连上厕所也被跟随之情形下,其内心产生恐惧的可能性较高,其为防止将要发生危及身体的祸害而违背本意、被迫在保证书上签字的可能性也较高,所以法院采信唐某胁迫存在的辩称,认定保证书无效,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。